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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罚决字〔2022〕1号
来源: 时间:2022-01-19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1月2日,本局收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的函》(豫药监抽检核查函﹝2021﹞1038B号)1份,内附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0210280)1份,该报告显示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使用的药品金钱草(生产厂家: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0617)按干燥品计算,含槲皮素和山柰素的总量应不得少于0.10%,检验结果为0.04%(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报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经查,你单位使用的药品“金钱草”(生产厂家: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kg/袋,批号:200617)含量不符合规定。你单位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你单位于2021年4月13日从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购进该批“金钱草”(生产厂家: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kg/袋,批号:200617)1kg,购进价:47.00元/kg,截止2021年11月4日药房剩余15克,使用985克(其中400克用于抽检),零售价:0.0588元/克,货值金额:0.0588元/克×1000克=58.80元,违法所得:0.0588元/克×985克≈57.92元。你单位购进该批“金钱草”时未核实购进清单和发票,采购入库单内未标注该批药品批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的医疗机构;

  第二组:《河南省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通知书》((豫)药监送告〔2021〕S0020B号)、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0210280)、《送达回证》,证明涉案“金钱草”经检验含量不符合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焦市监药强制〔2021〕1号)、《协助调查函》(焦市监稽协查〔2021〕4号)1份、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回函1份、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四组:供货商销货清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入库单、购进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销售发药统计表1份,供货商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金钱草”的货值金额及其违法所得和购进情况;

  第五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原全利具有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权利和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本局于2022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药罚告〔2022〕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你单位使用含量不符合规定的“金钱草”(生产厂家: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kg/袋,批号:200617)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应定性为使用劣药。你单位未核实供货方销售清单和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鉴于你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了停止使用措施,并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截至目前未收到市场对该批药品的不良反应和造成人体危害的情况反映,本局认为可以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金钱草”15克;

  2、没收违法所得57.92元;

  3、并处100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57.92元(拾万零伍拾柒元玖角贰分)。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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