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2〕4号 当事人:武陟县时代好又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1月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Y20210210439)1份,该报告显示武陟县时代好又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复合芝麻酱”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QYY0002S-2019《复合芝麻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领导批准,本局于11月8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月7日调查终结。 经查,武陟县时代好又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从***店购进涉案禾佳湖牌“复合芝麻酱”(生产日期:2021-03-16)20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0元/瓶。该批“复合芝麻酱”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未提出复检,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该单位共召回涉案“复合芝麻酱”4瓶并销毁。货值金额:20瓶×10元/瓶=200元;违法所得:200元-4×10元/瓶=160元。该单位购进该批“复合芝麻酱”时索取了供货方及生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C2141000044033310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3100)、《检验报告》(编号:SY2021021043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执》,证明涉案“复合芝麻酱”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QYY0002S-2019《复合芝麻酱》要求,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商品入库单、销售记录等资料以及召回通知书、召回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复合芝麻酱”的货值金额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第四组:供货者资质证明及销货票据、生产者资质证明及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涉案食品来源和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第五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具有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权限。 2022年1月13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QYY0002S-2019《复合芝麻酱》要求的禾佳湖牌“复合芝麻酱”(生产日期:2021-03-1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定性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综合本案案情,裁量阶次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