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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罚决字〔2022〕3号
来源: 时间:2022-01-27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1月4日,本局收到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C21410000443036081)1份,该报告显示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沁河液(白酒)”(规格型号:248ml/瓶,酒精度:46%vol,生产日期:2014-05-23)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GB/T20822-200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经查,你公司生产的“沁河液(白酒)”(规格型号:248ml/瓶,酒精度:46%vol,生产日期:2014-05-23)经检验酒精度为42.4%vol,不符合产品GB/T20822-2007要求,标准为45-47%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公司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GC21410000443036081)上显示,该批“沁河液(白酒)”抽样基数15瓶,单价:15元/瓶,货值金额:15元/瓶×15瓶=225.00元,违法所得225.00元。截止2021年11月18日,你公司共召回该批次产品0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C2141000044303608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GC21410000443036081)、《检验报告》(编号:GC2141000044303608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1358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证》,证明涉案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焦市监食询通〔2021〕11号)、《询问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四组:《生产情况说明》1份、《协助调查函》(焦市监食协查〔2021〕21号)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及确定销售情况;

  第五组:《召回公告》、《产品召回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召回公告张贴照片3张,《产品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产品情况;

  第六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贾小三具有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权利。

  本局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食罚告〔2021〕1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你公司生产的酒精度不符合产品GB/T20822-2007要求的“沁河液(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定性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裁量阶次为“轻微”;鉴于你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收到市场对该批食品的不良反应和造成人体危害的情况反映,本局认为可以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5.00元;

  2、并处5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5225.00元(伍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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