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1)15号 当事人:河南小趣领航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成立日期:*** 2021年9月8日,我大队接支队分办案源称:“河南小趣领航食品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网站对外宣称:“采自历经亿年矿化世界三大冷泉之一中国.五大连池水质,含有易被吸收的离子……,享有神泉、圣水的美誉”;且在该网站显示有‘CCTV1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字样。”当日,我大队对位于武陟县产业集聚区11号楼的河南小趣领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查情况属实。当日报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陟县产业集聚区11号楼的河南小趣领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公司经营范围:饮料生产、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的加工、销售等。检查中发现,为了扩大公司影响,该公司在公司网站公司简介、招商加盟等板块上宣称:“该公司产品所用水源采自历经亿年矿化世界三大冷泉之一中国.五大连池水质,含有易被吸收的离子……,享有神泉、圣水的美誉”“历经30万年矿化,水质天然纯净且含丰富矿物质(人体所需28种以上微量元素)”,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有“CCTV1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称号等字样。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水源均为武陟县市政自来水官网供水经该公司消毒过滤后使用,该公司也不能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相关的授权文件。 又查,该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与北京锐拓荣耀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署A+官网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8日,共计四年48个月合同金额为19800元。北京锐拓荣耀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将河南小趣领航食品有限公司网站建成,北京锐拓荣耀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网站系统运行、网站备案、域名管理、服务器维护等工作,该公司网站上相关文字资料、图片、照片、品牌logo等资料均由河南小趣领航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并经公司确认后发布。2019年2月19日,该公司网站建成后截止到我局检查时止,该网站共存续三十又三分之二个月,涉及相关广告费用共计12650元整。期间只是更新相关产品,违法广告内容一直存续。 该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与北京市祎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由北京市祎隆广告有限公司代为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广告,但中央电视台并未向该公司颁发“CCTV1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称号,调查发现早在2015年7月29日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就以公告形式发布“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中明确表示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展播品牌”等等称号或证书,该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 综上,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件副本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登记的经营范围; 2、该公司法人林峰霞、生产总监张双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张双海的身份; 3、该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和该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客观事实; 4、该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况; 5、该公司提供的A+官网服务合同及洛阳银行通用回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与北京锐拓荣耀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合作关系及相关广告费用; 6、该公司委托人张双海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况; 7、该公司提供的公司网站打印件二份,证明该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内容和第一时间改正情况; 8、北京锐拓荣耀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核查资料一份,证明该公司与北京锐拓荣耀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合作关系及相关广告费用支付情况; 9、中国中央电视台声明一份,证明中央电视台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展播品牌”等等称号或证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河南小趣领航食品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情形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对河南小趣领航食品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3.广告和消费维权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能够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认定其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从轻。 2021年1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罚告〔2021〕3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21年12月6日,我局对此案进行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讨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7950元。 在我局依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焦作解放路支行,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