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1〕4号 当事人:李文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焦作市盛鑫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文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28日,我局接到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单(编号:2021012)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不合格报告中提到的焦作市盛鑫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检验报告书EED31N80119806C、EED31N80119807C中所涉及的不合格电话机,该公司负责人现场确认2021年4月24日收到上述检测报告。我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发了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2021】001号)。并告知其十五日内可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1年5月11日,该公司已超过复检期限,报请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焦作市盛鑫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GSM数字移动电话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 2.送(销)货单 3.进销货台账 焦作市盛鑫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对销售不合格数字移动电话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八章第一节《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二)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焦作市盛鑫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该批商品为不合格的金新D9助听器GSM数字移动电话机、星维W8966长锋GSM数字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624元,罚款1592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