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2〕8号 当事人:焦作市怀丰武陟油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毅刚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3份(编号:GC21410000443037173、GC21410000443037174、GC21410000443037175),该报告显示焦作市怀丰武陟油茶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茶”(生产日期:2021-08-20)、“武陟油茶”(生产日期:2021-08-02、2021-08-20)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领导批准,本局于次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于12月6日收到2份《检验报告》(编号:GC2141000044303 8815、GC21410000443038816),报告显示焦作市怀丰武陟油茶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茶(精制牛骨髓)”(生产日期:2021-09-02)、油茶(黑芝麻)”(生产日期:2021-09-02)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涉及一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本局向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有关违法事实和情节,并于12月27日收到该局复函,复函称该局于2020年11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处字〔2020〕10号);2022年1月19日,本局收到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焦作市怀丰武陟油茶有限公司不合格报告合并处置的请示》一份,称该局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DC21410100462850060)一份,报告显示焦作市怀丰武陟油茶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陟油茶”(生产日期:2021-10-02)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 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与本局在办案件涉及的食品种类和不合格项目相同,当事人申请并案处理。因上述6份《检验报告》涉及的食品种类、不合格项目相同,产品生产时间相近,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经批准予以合并处理。本案已于2022年1月24日调查终结。 经查,焦作市怀丰武陟油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生产涉案怀丰牌“武陟油茶”60袋(中老年),于8月20日生产涉案怀丰牌“油茶”60袋(黑芝麻)、怀丰牌“武陟油茶”60袋(牛骨髓),全部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至***处;于9月2日生产涉案怀丰牌“油茶(精致牛骨髓)”120袋、怀丰牌“油茶(黑芝麻)”120袋,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0袋怀丰牌“油茶(黑芝麻)”、20袋怀丰牌“油茶(精致牛骨髓)”至***处,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了80袋怀丰牌“油茶(黑芝麻)”、100袋怀丰牌“油茶(精致牛骨髓)”至***;于10月2日生产涉案“武陟油茶”106袋,除6袋送检外其余100袋全部3元/袋的价格销售至***。以上6批涉案食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霉菌”项目不合格,该单位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货值金额:520袋×3元/袋=1560元;违法所得1560元。该公司存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C21410000443037173、GC21410000443037174、GC21410000443 037175、GC21410000443038815、GC2141000044303881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7173、GC21410 000443037174、GC21410000443037175、GC21410000443038815、GC21410000443038816)、《检验报告》(编号:GC214100004430 37173、GC21410000443037174、GC21410000443037175、GC21410000443038815、GC2141000044303881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证》,证明涉案5批食品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成品入库台账、销售台账、销货单等资料,以及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事实及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组:《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焦市监食协查〔2021〕8号)、《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焦作市怀丰武陟油茶有限公司”的函的复函》((武)市监执食复函〔2021〕7号)及其附件,证明当事人在近一年内因生产霉菌不合格的食品油茶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6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生产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的食品油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综合本案案情,认定裁量阶次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鉴于你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因特殊原因注销,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 2、并处罚款7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76560元(柒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