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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20-0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焦作市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化妆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县(市)区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第四条  市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市局党组书记,常务副组长为市局局长,副组长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的市局分管领导。成员包括市局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由市局有关科室按照职责牵头。根据需要,市局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承担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开展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建立市级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战要求,积极参加演练,熟练应急管理并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规定适时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一条  市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

  市政府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市局职责范围或需要市局参与处理的,市局对应市政府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市政府未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市局职责范围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二条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市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件: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局、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并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市局各有关科室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二层级,较大事件或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根据省局、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省局对应业务分管局领导批准启动,批准启动后,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牵头,市局有关科室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三层级,一般事件:根据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局分管领导,由市局分管领导报市局主要领导知悉后,报省局主要处室负责人批准启动,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市局有关科室予以了解和关注,并加强指导,必要时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处置。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市局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按照要求,按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领导批示、媒体报道和引起舆情关注的突发事件,不分级别大小,一律要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办公室接到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转交市局有关科室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市局有关科室要及时报告市局领导。需要向市委、市政府、省局上报信息的,市局有关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起草上报信息报市局领导签发,由市局办公室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局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科室上报省局有关处室。非工作时间发生突发事件,由带班局领导组织值班人员做好信息初报等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处置和后续报告工作。情况紧急时,初报信息可以先通过电话等形式简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电话或书面上报信息,均需经市局领导签发或口头同意。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和市局有关科室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市局有关科室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市局综合规划科会同有关科室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十九条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市局办公室及各有关科室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市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加强人员、车辆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车辆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局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技术与装备研发,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局科技和财务科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要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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