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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分类注销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有效)
来源: 时间:2022-01-20

  焦市监〔2022〕5号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关于印发<焦作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任务清单>的通知》(焦营商办〔2021〕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度,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专项指引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开设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对实施分类注销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企业需求为切入点,对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复杂、违法失信等不同情形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注销、一网服务”,提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形成市场“进场和退出”双便利,促进新陈代谢,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注销          

  (一)快速类: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含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下同)清偿完结并书面承诺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20+1”日完成(注销公示期2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提速类:债权债务较复杂企业,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推行“网上办、联合办”服务模式,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注销“45+1”日完成(债权人公告期45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强制类:对长期未经营、逾期未清算、吊销未注销企业,探索建立强制出清机制,加快“僵尸企业”退出。

  (四)审慎类:对股东失联,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情形难以办理注销的,明确救济途径,依法依规审慎办理。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简易注销制度。

  1.扩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文件规定,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2.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4.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现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况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二)优化普通注销制度。

  1.推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理模式。将企业依次向各有关部门分别提交材料的传统办理流程,改造为一网受理、并行办理模式。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整合相关部门的注销业务资源和企业简易注销功能,为企业提供注销一站式服务和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企业注销各环节一网通办。涉企注销业务的相关部门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实现数据共享,企业在线申请完成全部注销手续,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2.精简材料环节。取消清算组备案,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清算组信息;将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免费公告;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

  3.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提出简易注销且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取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直接将免办信息反馈到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企业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以及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提供即办服务,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符合即办条件但资料不齐的,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能通过免办服务和即办服务完成税务注销的企业,在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提示办理“税务一般注销”的流程和需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办理清税信息系统链接,方便企业网上申请。进一步压缩税务一般注销办理时间,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在税务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发现涉嫌偷、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其他情形。企业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实时推送至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和市场监管部门,减少企业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

  4.简化企业社保、海关等注销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将注销信息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共享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人社部门要将企业社保登记注销信息反馈至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供申请人查询。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海关开放企业注销接口,以“总对分”的形式,接入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窗受理、内网办理、线上反馈”方式实现信息共享。

  (三)探索建立强制出清机制。

  1.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对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僵尸”企业出清。因股东失联或股东内部矛盾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其债权人、其他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企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强化司法清算与注销登记衔接。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四)明确特殊情形审慎办理途径。

  1.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应当先依法进行清算,并依照普通注销流程办理。

  2.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但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由已注销的股东(出资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合法的继受主体或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申请办理。

  3.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4.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声明,凭作废声明办理注销登记,无需补办营业执照。企业公章遗失的,经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确认,可免于在注销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

  5.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可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销,无需更换营业执照。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部门协同监管,防止市场主体利用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市场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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