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7月31日 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共治,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违法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开接收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哨人举报。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 第五条 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的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的事项进行处理。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予以处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泄露给被举报企业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吹哨人实名举报的,负责查处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吹哨人。 第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吹哨人是指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知情人。 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举报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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