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3日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举报处置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举报所在单位有关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和加强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市场监管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内部举报人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内部举报人的保护等工作。 本制度所称内部举报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对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知情并检举、揭发的人员。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公开接收举报电话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内部举报人举报。 第四条 内部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内部举报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接收内部举报人举报信息。 第五条 内部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的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内部举报人举报的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内部举报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内部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泄露给被举报企业或者与处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内部举报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内部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负责查处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内部举报人。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名举报是指内部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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