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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印发《关于开展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06-06

焦市监办〔2022〕99号

印发《关于开展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

《关于开展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十四五”规划》、《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按照《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开展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及河南省相关工作要求,推动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建立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工作新格局,激励地理标志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市地理标志领域治理能力,有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地理标志保护基础扎实、政策支持有力、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知名度高、产品特色鲜明、经济效益显著,对全省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坚持高标准建设,加强保护制度机制建设,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坚持高水平保护,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地理标志侵权执法,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格局。坚持高质量发展,加强地理标志政策宣贯和知识推广,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通过积极打造河南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省级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我市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三、建设任务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各部门按照职能分解任务有序开展工作。统一规范管理地理标志,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工作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主动加强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

(二)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引领特色质量。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配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完善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和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畅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不断满足消费市场需求。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推动产地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全覆盖。引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充分利用防伪追溯和大数据监测技术建立产品溯源体系。

(三)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效能,引领水平提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引导,引领意识提升。打造以“四大怀药”为核心的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推介地理标志产品,全面展示地理标志保护成果,不断提升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及时梳理总结创建工作的经验模式和典型做法,开展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完善合作共赢机制,引领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我市地理标志产品走出河南、走向世界。

四、申报范围

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鼓励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所在县(市、区)原则上积极申报。

五、申报条件

(一)示范区建设以保护本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经公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

(二)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三)优先选择助力乡村振兴,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四)优先选择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和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重点项目的地理标志。

(五)《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省级示范区申报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六、申报程序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1次省级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2),并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核。

(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省级示范区建设申请后,依照《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推荐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省级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省级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省级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四)经公布承担筹建省级示范区的单位要按照《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管理,力争通过筹建验收。

七、激励退出政策

(一)各县(市、区)申报省级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及获得示范荣誉情况将作为本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参考,纳入该年度对各地党委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内容。

(二)省级示范区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三)对建设成效显著的省级示范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从中择优选择,推荐创建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以期获得更大力度支持。

(四)省级示范区承担单位发生《办法》第十八条提出的五个严重问题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取消省级示范区建设资格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

2022年度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已经启动,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省《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工作要求迅速行动,做好和本地政府、相关协会和园区的沟通协调,积极动员鼓励、组织申报。

请各单位按要求于6月15日前将2022年度《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书》(附件2)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一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承担筹建省级示范区的单位请于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后按要求提交《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3)。

地址:焦作市文苑路801号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105室

联系人:张娟  电话:8866166 

邮箱:jzsjsgk@163.com

附件1: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2: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doc

       附件3:.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doc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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