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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02-23

焦市监〔2022〕19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稽查支队:

    为了规范我市市场监管系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杜绝任性执法行为,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为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规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王凯省长关于三只松鼠举报情况调查报告的批示以及葛巧红书记及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切实规范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杜绝任性执法行为,为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市场监管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对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防止和避免出现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对外地企业和公民区别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不得重过轻罚,轻过重罚,严禁出现逐利处罚等不良现象。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应当免于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包容审慎原则。要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在执法工作中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相结合,充分运用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尤其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生事物,要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研究其新特点,不得动辄处罚,甚至予以扼杀,为其创造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

(四)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结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涉及区域范围大小、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等个案情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整改落实情况、意见态度及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不得机械适用,偏执一端。

(五)证据充分客观原则。案件办理及作出处罚决定要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各种证据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做到证据完整、充分、客观。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全面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同时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有效保障执法公平公正、阳光运行。

三、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对办案人员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对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当事人享有的上述权利,执法机构要提供便利条件。

四、积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

市局、各县(市、区)局对本单位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监督,发现本单位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市局发现各县(市、区)局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各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相关行为,并在纠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告纠正情况。

五、严格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市局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行通报,并给予或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涉嫌违犯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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