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2022〕137号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5日 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和11月2日全省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行业非法行医、虚假宣传、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力度,有力推动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清理整治和规范发展相结合,依据药品管理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坚持问题导向、重拳出击、重典治理,坚决打击医疗美容行业乱象,切实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市场秩序。 二、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营销宣传、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非法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涉费涉税和线上违法违规行为等五类突出问题,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坚决刹住行业乱象。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清理整治营销宣传领域各类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当确保内容真实、全面、准确,不得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或者通过隐瞒诊疗风险、夸大诊疗效果等方式虚假宣传的,依法予以查处。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执法稽查支队,反不正当竞争科) 2.整治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为依法准入的医疗机构。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超出广告审查发布批件内容,医疗美容广告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内容,以及在广告中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功效等作虚假或者误导表述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或者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执法稽查支队,广告科) 3.清理规范“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信息公示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机构名称。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仿冒较高知名度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合的名称、字号、简称、装潢、域名等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各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 (二)清理整治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 4.梳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以“医疗美容”“美容医疗”“整形美容”“美容整形”等为关键词(可根据实际情况丰富关键词),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据库,查找出名称或者经营范围含有关键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涉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名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登记注册科) 5.清理规范生活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按照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在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已停止医疗美容活动的机构,具有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意愿的,引导其依规有序向生活美容机构转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信用监管科,执法稽查支队) (三)清理整治非法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6.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医疗用毒性药品禁止通过网络销售。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合法资质的市场主体,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网络销售、进驻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聚焦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射频(皮肤)治疗仪等药品、医疗器械,依法严肃查处经营未经许可的药品、医疗器械,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网络违规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对故意从事违法经营的经营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实施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药品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 7.整治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机构必须严格落实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等各方面规章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药品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药械化安全监测科,执法稽查支队) (四)清理整治涉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8.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好收费公示。对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以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其他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医疗美容机构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价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执法稽查支队) (五)清理整治线上违法违规行为。 9.压实属地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严格核验平台内医疗美容机构及销售产品的相关资质,落实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义务,加强平台内相关营销宣传信息审核,互联网平台明知、应知平台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仍为其提供互联网平台信息服务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处罚。网络交易经营者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以及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网络交易监管科、执法稽查支队) 10.清理规范属地互联网直播活动。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网络交易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对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推销医疗美容服务或者相关商品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执法稽查支队,各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 (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健全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现有投诉举报平台和热线作用,加大部门间信息通报力度,规范处置流程,加快处置进程,加强社会共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12315指挥中心、消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广使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网络交易监管科负责) 13.加强科普宣传。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多种传播媒介,采取专家讲授、开通专栏等多种方式,以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医疗美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药学知识普及力度,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各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4.主动公示相关市场信息。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示正规医疗美容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和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重点产品名录,增强市场识别度。鼓励相关各方积极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管理中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美容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公示,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将相关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信用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照”“证”衔接。向卫健部门及时通报相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信息,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环节严把审查关,对名称使用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各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医疗美容领域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和相关人员开展信用惩戒。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公约和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道德评价,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实施行业联合抵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信用监管科)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摸底排查(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11月组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对照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细化制定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1.形成清单。组织开展医疗美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美容美发业备案信息、纳税信息、相关互联网平台内市场主体信息等的比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有照有证”“有照无证”“无照无证”市场主体清单。 2.建立台帐。以机构为重点,汇总梳理2021年以来涉医疗美容投诉举报信息、日常监管问题信息以及网络监测信息,建立重点违法线索台账,明确本地市场监管领域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 3.组织普法宣传。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梳理,积极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政策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集中清理、分类整治(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组织力量,按照梳理出的市场主体清单和重点违法线索台账,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等单位、场所的现场检查,对重点违法线索组织开展深入调查,重点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价格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药品、医疗器械线索进行全链条追查。 (三)做好考核、加强督导(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围绕摸清底数、治理突出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组织制定考核验收的标准和办法,对基层进行跟踪问效,督促地方查漏补缺,提升治理效果。 (四)巩固成果、健全机制(2023年2月)。 1、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对医疗美容领域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和相关人员开展信用惩戒。 2、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对照相关清单、台账,稳妥有序完成各项任务,梳理总结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一批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汇总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专项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任务台账,层层压实属地责任,推进专项工作取得务实成效。市级层面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三)密切协同配合。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单位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确保稳妥有效。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始终坚持“打击违法、整治乱象、规范行业、促进发展”的主基调,准确把握专项治理工作“时”“度”“效”,确保经济社会大局稳定。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适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展示治理成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每月3日、18日前汇总并上报推进治理工作、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于2023年2月18日前上报工作总结。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侯闻睿 联系电话:2108600 邮箱:jzscjgjggk@163.com 附件: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