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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9-09

焦市监〔2020〕195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食药监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及直属各单位:

  现将《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焦作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9月7日

   

  焦作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焦政〔2020〕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市监〔2019〕2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管系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责明确、公开透明、问题导向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坚持权责明确。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做好后续监管衔接,防止监管脱节。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对不同层级的风险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在抽查比例和频次上体现出“双随机”抽查监管的针对性,提高随机抽查的靶向性。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委托市场主体所在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依法自行实施检查。

   第二章 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本部门行政检查权,梳理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抽查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随机抽查,抽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事项清单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并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对专项整治、无照经营查处等采取普查方式的检查事项,应当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

  第九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制定抽查计划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局备案。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本单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2月底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汇总公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年度抽查计划应统筹考虑本地部门间联合抽查需要,并在上报年度抽查计划时,对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进行标注说明。涉及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通过部门联合抽查形式进行,不再列入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次数。

  第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地理区域、信用分类情况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确定,不设上限,但最低不能低于5%。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工作,未列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可以组织临时性抽查,报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对抽查工作计划实施动态调整的,要经过本单位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报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按行业、地域、信用分类等不同条件设置。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名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

  第十七条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建立专家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通过数据对接、导入或录入等方式建立。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两个名录库不定期进行核查,调整、完善、优化,确保名录库真实性、及时性。

   第五章 创建执行抽查任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要求,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取匹配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组织实施好抽查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市局根据省局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应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组织”的原则,根据实施细则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抽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部门抽查事项结合实际情况能够合并检查的,可以将多个计划合并为一项计划,多项任务,对多个抽查事项实施检查,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二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频次进行。具体比例和频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且不受前款次数限制。

  第二十三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取确定的检查对象名单,既可以采取直接抽查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上级抽下级查的形式派发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并组织开展抽查。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发的抽查任务,可以自己组织开展抽查,也可以将抽查任务委托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并组织开展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市场监管所随机、若干市场监管所内随机、单一市场监管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执行具体抽查事项时,本区域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按照随机匹配的原则,申请市局给予协调解决,或与相邻区域协商解决。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需摇号抽取。

  第二十五条 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由承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联络员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六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六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执法人员要按照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要求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检查,可依法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材料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等情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依法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由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三十二条 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市场监管部门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公示信息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所要求的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的。

  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检查结果信息包括8项,即“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于企业登记档案名下,作为管理档案,统一保存。

  第七章 抽查结果后续处理和应用

     三十七条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当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列入,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备忘录要求,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相关信息,与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八章 督查考核

       第四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四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针对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通报,应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抽查结果信息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工作部署。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焦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发起或参与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遵照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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