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办〔2021〕3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流通环节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工商、食药监分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加强新冠病毒疫苗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药监综药生〔2020〕60号)有关要求,现将《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流通环节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8日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流通环节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市新冠病毒疫苗流通过程监督管理,确保上市新冠病毒疫苗产品质量,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流通监管重要意义 2020 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疫苗作为应对传染病最有效的手段,世界各国围绕新冠病毒疫苗的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国内新冠病毒疫苗研发步伐的不断推进,Ⅲ期临床试验的逐步开展,紧急使用在特定人群中稳步推进,公众对新冠病毒疫苗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新冠病毒疫苗质量管理及流向管控显得尤为重要,国家、省、市联防联控机制也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决拥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流通监管工作放到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服务国家政治和外交大局、树立我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的高度去认识,深刻领会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二、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流通环节监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疫苗管理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要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依职责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规范疫苗储存、运输管理,重点确保全过程温度符合要求。 三、严厉打击涉新冠病毒疫苗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疫苗储存、运输及预防接种环节的质量环节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处置涉新冠病毒疫苗的投诉举报,组织指导查处新冠病毒疫苗流通环节案件。要做好商事登记和指导工作,预防登记事项出现涉新冠病毒疫苗的误导信息;依法依规开展涉新冠病毒疫苗经营者的信用监督;查处新冠病毒疫苗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虚假宣传等;督促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禁售名录和违禁词库,及时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开展涉新冠病毒疫苗广告监测,查处涉新冠病毒疫苗违法广告。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冠病毒疫苗监管工作,统筹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理。形成全链条监管体系,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和流通秩序,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四、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紧急使用相关方案,督促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将紧急使用疫苗纳入已上市疫苗接种体系,统一采购、统一物流、统一调配,进一步落实质量监管责任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开展新冠病毒疫苗冷链运输与储存要求,推动尽快实现疫苗信息化追溯,有序安全及时组织积极使用接种工作,全面保障疫苗渠道的封闭性,杜绝流入非法渠道的可能性。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完善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正面引导舆情,未经授权不得发布新冠病毒疫苗安全等信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新闻、网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黑市疫苗”和非法制售假劣疫苗行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苗接种环节质量监管,配合新闻、网监等部门做好舆情监测等工作,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通报新冠病毒疫苗相关问题和线索,联合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部门合力,共同做好新冠病毒疫苗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