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办〔2021〕4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食药监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食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 目前,我国疫情呈现多地局部暴发和零星散发状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监管和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加强市场监管防止疫情反弹的通知》(焦市监〔2020〕134号)和《关于印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相关药品零售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焦市监办〔2020〕140号)要求,加强对疫情防控药品,尤其是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重点品种的监管监测,做好实名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体温检测、所售药品名称、生产厂家、销售数量、批号等内容。同时,对体温有异常的,督促,劝导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登记信息和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卫健部门。 二是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各零售药店要保证所购药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认真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规范经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是建立防控检查制度。各零售药店要在药店门口显著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查。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 四是建立卫生防护制度。各零售药店要加强人员管理和防护工作。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要严格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同时,做好药店内部消杀工作,避免交叉污染。 五是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零售药店要积极组织货源,稳定药品价格,不做虚假宣传,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用药需要。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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