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办〔2021〕59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焦作市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现将《2021年焦作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日 2021年焦作市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国、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强化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管理 (一)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小经营店登记、小摊点备案、网络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备案、自建网站交易食品销售者备案、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等许可、登记、备案事项,按时办结率达到100%。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情况专项检查,严查擅自增加许可、登记条件、程序,擅自降低许可、登记标准等违法实施许可、登记行为,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的满意度。 (二)落实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措施。认真落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条件未变化的到期换证和名称、负责人变更等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全面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进一步提升许可、登记、备案效率。 二、持续推进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三)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管理。2021年,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食品销售类经营者和取得营业执照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实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全覆盖,动态管理率达到100%。 三、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 (四)强化县(区)局开展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实现食品经营者全覆盖、项目全覆盖,频次达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五)全面推进市局开展食品经营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实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零售连锁企业、学校周边食品销售者、食品商场超市、销售类食品小经营店、从事冷冻冷藏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服务提供者等经营环节各类业态、所辖县(区)、经营者检查项目全覆盖。 (六)积极推行食品销售企业体系检查。落实总局部署,组 织制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检查管理办法,开展食品 销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落实情况检查。鼓励各地委托第 三方食品安全评价机构开展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 实情况体系检查。 四、加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 (七)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焦作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1-2022年)》(焦市监〔2021〕28号)要求,组织制定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行动方案,扎实推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和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查工作,严查超许可、登记范围及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未保持许可(登记、备案)条件销售、贮存食品等违法行为。 (八)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指导各地按照《河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进货查验制度不落实,贮存条件达不到标签标识标示的要求,销售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守校园食品安全底线。 五、加强重点市场主体监管 (九)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规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督促食品批发市场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节和条件进行检查。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落实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查验管理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各辖区以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的农批市场改造升级为重要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引导辖区内交易量较大和辐射范围较广的农批市场率先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切实防范农批市场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 (十)加强网络食品经营者监管。按照线上线下监管要求一致原则,在强化线下食品销售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网络销售食品监管。重点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文件核查和行为检查。加强入网销售者线上线下监督检查,依法公示经营资质材料,落实进货查验、标签标示等食品安全制度,严厉查处网络违法销售食品行为。 六、加强重点品种食品安全监管 (十一)加强米面油肉菜果蛋奶和元宵、粽子、月饼等节令食品销售安全监管。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批发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大型贮存服务提供者为重点监管对象,以全国“两会”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元旦、春节、 “3ž15”、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为重点时段,加强米面油肉菜果蛋奶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元宵、粽子、月饼等节令食品销售安全监管,不断提升保障食品销售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积极推广运用“豫冷链”追溯系统,督促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主体落实进货查验、提前报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赋码入库、扫码销售和专用通道、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等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制度和“四个一律不得”等工作要求,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省内全程追溯管理。严格做好涉疫产品核查处置,防范涉疫产品疫情传播风险。 (十三)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制定《特殊食品销售安全监管检查指南》,加强食品药品批发企业、超市、医院、药店、母婴店等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监督检查,督促特殊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专区专柜销售、消费提示等主体责任。持续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采购销售未经注册备案及标签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特殊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 (十四)加强散装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查农贸市场销售者、商场超市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制作的、无标签标识的豆制品、生鲜及直接入口米面制品、油炸食品、卤肉、凉拌菜等散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五)加强水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加强水产品经营监管。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水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采购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来源不明水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六)加强猪肉等生猪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履行市场销售猪肉等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销售猪肉等生猪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集会、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肉品冷冻库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等生猪产品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畜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十七)加强牛羊禽肉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牛羊家禽肉市场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牛羊家禽肉、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牛羊家禽肉等违法行为。 七、推动食品经营各类市场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八)推动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管理办法,以深化“食品安全自查”为抓手,督促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食品销售企业委托第三方食品安全评价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 (十九)继续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2021年底全市参与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的食品超市达到90%以上,并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强化对放心食品超市践诺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上调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 (二十)继续推动食品销售者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服务引导,推动销售类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安全管理6S模式,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鼓励食品销售企业开展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二十一)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贯彻省局推进互联网+监管的总体要求,根据各县区机构设置情况,及时调整网格化监管人员,重新分配监管主体,加快监管平台数据更新,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21年食品安全考核成绩,要求在2021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推进工作。 八、积极服务支持豫酒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加强酒类市场监管。持续整顿和规范酒类产品市场秩序,督促指导酒类产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严厉打击销售来源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酒类食品,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酒类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营造豫酒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环境。 九、推动各地严格落实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责任 (二十三)积极推进食品经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积极推广应用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小经营店登记系统、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等已有全省食品销售监管信息化系统,鼓励各地加强食品经营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配合省局信息化建设部门做好食品经营安全监管信息化项目建设。 (二十四)加强督导检查。采取暗访检查、随机抽查、书面督查等方式,定期了解、掌握并通报市局转发《河南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落实情况和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努力推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将本工作要点明确的各项工作纳入2021年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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