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办〔2021〕104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产销售领域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示范区城乡一体化分局,各直属二级机构:
为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扎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减少臭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焦作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21]24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场监管职责,现将夏季挥发性有机物生产销售领域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按照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涂料、油墨、油漆、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为切实消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完成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主要任务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6月10日)。对辖区内涂料、油墨、油漆、粘胶剂、清洗剂等5类重点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台账。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已陆续出台,各单位要组织辖区内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对其生产销售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如建筑类涂料、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汽车修补漆、胶粘剂、船舶涂料、地坪涂料、油漆、清洗剂、油墨等产品开展自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要求其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VOCS含量符合新国标的要求。 (三)专项监督检查(6月21日-8月31日)。一是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这5类重点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要严格按不合格后处理规定等进行督促整改。二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产销售领域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2)限期使用的商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3)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4)进口商品无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名称和地址;(5)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6)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7)违反法律或者产品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执法阶段(6月21日-8月31日)。各单位要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建材市场、专业市场为重点,组织执法人员采取突击检查、执法抽样等方式,加强对生产销售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查出的不合格案件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落实监管措施,压实责任,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履职尽责,抓好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臭氧污染防治、VOCs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新标准等,提高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加强排查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三是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顺利开展。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信息报送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确保应报尽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上报,9月5日前要将夏季挥发性有机物生产销售领域治理工作的总结及附件1、2报送至监督科邮箱(jzjdk@163.com)。 附件1: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docx 附件2:流通领域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商品经营主体台账.docx 2021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