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办〔2021〕120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 2021 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淘汰落后办〔2021〕10 号)要求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豫市监办〔2021〕123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经市局同意,现将《2021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5日 2021 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淘汰落后办〔2021〕10 号)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豫市监办〔2021〕123号)精神,切实形成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格局,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石化化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依据《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2020年本)》(豫淘汰落后办〔2020〕4 号)规定,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等落后产能,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关停退出。 二、主要工作 (一)严控产品质量。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 (二)严格执法监管。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三)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在生产许可方面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2021年6月28日前)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发改、生态环保、工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石化化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属于《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2020 年本)》的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并在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制定计划(2021年7月10日前) 对于全面排查的情况,要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年度整改或退出计划并报市局。 (三)强制实施(2021年10月10日前)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1、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责令停产整改;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配合相关部门,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注销生产许可证。 2、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局。 (四)建立报告制度(2021年10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要按职责完成本部门2021年依法依规关闭退出落后产能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配合完成辖区内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石化化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的全面认真核查,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 (二)加强信息公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产品质量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 (三)做好工作落实。研究制定本单位202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同时,将 202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报市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四)强化指导检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市局对各地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进展的情况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度,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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