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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8-02

焦市监办〔2021〕143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焦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2021年第5号)》要求,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根据市局党组安排,现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总要求,各县(市)区局要按照所属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结合本辖区疫情风险等级,配合有关部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科学有序疫情防控。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安全有序开展经营服务。群体性聚餐活动要根据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举办,严格落实人员测温、扫码、戴口罩、一米线和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安排专人值守,不佩戴口罩的人员禁止入内。坚持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坚决杜绝疫情传播。

       二、继续加强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局督促采用进口冷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的餐饮企业、餐饮类小经营店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中供餐经营者等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经营信息及时、准确上传、扫码等工作,充分应用河南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三、全面开展自查。严把食品采购关,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规定,确保食品及原料来源可溯、途径合法。在正式供餐前要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彻底清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未按保存条件贮存或出现霉烂、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自查后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可开始运行。

四、规范加工行为。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加工过程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按需加工,缩短成品存放时间。

五、突出人员管理。所有进入操作、经营场所人员(含送餐人员)必须符合防控相关要求后才能上岗。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必要时每餐前进行检查,如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立即离岗就诊。从业人员要按照要求佩戴工作帽子、口罩和手套,进入操作区要对手部等清洗消毒,要严格执行人员出入操作区域工作服的更换要求。

六、加强清洁消毒管理。正式供餐前,要对后厨、就餐场所和厨房用具、餐用具进行彻底清洁消毒。每日每餐后,对餐饮具、食品容器、加工用具要进行充分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加工和就餐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保证环境卫生。加强洗涤剂、消毒剂管理,防止误用。

七、抓好配送安全。单位食堂等餐饮经营业态供餐时提倡采用盒饭供应,加强包装环节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食品成品分装的场所环境应符合法定要求,盛放食品的容器应经过消毒,设备要保持清洁,防止食品的交叉污染,食品保存的温度和食用时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八、强化网络供餐管理。按照《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网络订餐服务疫情防控管理规范的通知》(焦防指办〔2020〕9号)文件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主体责任,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岗前健康检查,严禁患有发热等病症人员从事网络送餐,必须佩戴口罩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送餐人员应当保持配送容器清洁,每日早晚不少于两次对配送餐箱、车辆进行清洁消毒。配送餐食必须加装食品安全一次性封签,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未加装食品安全一次性封签的,送餐人员不得取餐,订餐顾客可拒收、投诉。实施“无接触”式交接配送,严防送餐过程交叉感染。

九、严格落实禁令。严禁现场圈养、宰杀活禽,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可能存在现场宰杀活禽和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的餐饮单位,以及有辣子鸡、黄焖鸡、老鸭汤、野生甲鱼、鹌鹑、麻雀、野兔、野猪肉、鹿肉等此类菜品的特色餐饮店,要将此类单位作为监管重点。餐饮单位名字、招牌不能含有“野味”、野生动物等类字眼,菜单上不能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菜品,现场严禁圈养宰杀活禽,切实阻断餐饮环节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各县(市)区局要按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具体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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