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2022〕69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黄志刚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促进医药零售行业良性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源头上控制药店数量,合理布局”的建议
目前零售药店开办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但以上法规均未对零售药店的开办数量、距离、面积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此外,2017年8月31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食药监药化流〔2017〕190号 )要求:“各地市局必须按照省局要求,废除零售药店开办面积、间距等不合理规定。”
因此,您提出的“从源头控制药店数量,合理布局的建议”目前缺乏法律依据。但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及时向拟申请开办零售药店的行政相对人正确引导,使药店在布局上,更加合理。
二、关于“实施有效的奖励体制,选好举报渠道,保护和奖励假劣药举报”的建议
为畅通举报途径,目前我局建立了五大渠道:一是全国统一的12315投诉举报电话;二是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三是来人来访面诉;四是“政府在线”和“12315投诉举报互动平台”外网的咨询、投诉(举报);五是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咨询、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我局都有明确的处理和反馈流程,确保件件有落实。为落实投诉举报的激励机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财政部于2021年7月30日印发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关于“成立专门的假劣药治理小组,责任到人”的建议
2022年3月1日,我局印发了《关于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中对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及职责都有了明确规定,且均已责任到人。同时,2022年3月21日,我局会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线索通报、证据转换、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信息共享、联合督办、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行刑衔接机制。发现无证销售药品及销售假药、劣药信息等涉嫌犯罪线索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争取公安机关早介入、早支持、早侦查,形成案件查办合力;发现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相关检验、鉴定、认定等技术工作。”
下步,我局将采取“三严格”措施促进我市医药零售行业良性发展,一是从源头把关,严格准入门槛,对不符合药店审批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确保群众用药安全。二是严格执行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三是严格工作制度,强化与公安、医保等部门的联动,加大对假劣药品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安全用药的合法权益。四是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结合抽验评价、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等情况,对风险高、问题多的药店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