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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06号建议的答复

焦市监〔2022〕70号               

对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6号建议的答复

张燕梅代表:

您提出的“遏制职业打假 净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鼓励消费者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维权,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日渐凸显,一方面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率的增加,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到商家的正常经营。

从法律角度看,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同时,法律明确支持个人或组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任何人或组织打假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明确,“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2019年5月9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针对目前不断涌现出来的“职业打假人”维权情况,我局立足职责权限,严格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市场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挤压牟利性职业打假人的活动空间。组织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定期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实现消费维权“五线合一”,12315热线电话“一号”对外,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546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45.22万元。在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中,食品安全类和广告类投诉举报居多,分别占投诉举报总量的17.38%和12.91%。职业索赔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多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食品类投诉举报。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不合格原辅材料和违法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成为职业索赔人获取利益的一个主要手段;二是广告类投诉举报。职业索赔人反映主要问题集中在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印刷品广告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收到投诉举报后,严审材料,一旦发现有疑似“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便交由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谨慎处理。因职业打假行为不同于一般投诉、举报,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要求较高,处置不力往往使自身陷入被动。为此,我局加强对处理消费投诉举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将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骨干人员充实到一线监管岗位,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鉴别假冒和不规范商品的能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我局先后开展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等多项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对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会议体验等方式营销保健品、医疗器械的虚假宣传行为、医疗美容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无证食品黑作坊和保健食品行业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近两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33900余人次,检查药店、商超等生活必需品销售场所52800余户次,查办各类案件1220件,涉案金额429万元,并进行处罚。

打假是执法机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多方参与的“全社会共同的事”,需要全社会共治。从根本上讲,需要完善科学立法,加快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提高质量,制定打假良法,对恶意打假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净化社会风气。

尊敬的张燕梅代表,再次感谢您对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我们深信,正是有您以及像您一样关心、支持我们工作的代表,我们的工作才能做得更好。欢迎您以后对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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