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2022〕81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68号提案的答复
张建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控制电话推销(广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和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等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申请人在进行登记时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系统”中公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进行登记,而该系统中无“电话营销”条目,市场监管部门目前无法实现在“注册时增加‘电话营销’内容”。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即“广告”的一项基本特征是“非人员性”,需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而人际间的直接传播,如当面推销、电话推销等,不属于广告行为。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