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57号提案的答复
赵晓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老年代步车安全管理”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老年代步车”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结合焦作市实际情况,根据我局的相关职责,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老年代步车”产品定义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文件精神,明确了“老年代步车”作为低速电动车的一种,属于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的电动机动车,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
老年代步车本质上属于电动机动车,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老年代步车行业主管部门为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安全;
按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无照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产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查处假冒伪劣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作,积极配合工信、发改、公安等部门加强老年代步车产品监管。
三、“老年代步车”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产品属性难以界定。目前,“老年代步车”尚未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老年代步车”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标函〔2015〕873号)文件,提到“由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老年代步车的产品属性,因此暂未开展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此类产品未纳入CCC认证范围”。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3种车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4月21日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大型老年代步车”“中型三轮电动或者燃油车”“小型四轮或三轮电动车”三类车型均不属于强制性认证发证产品。
2.执行标准尚不明确。老年代步车做为新兴产品,目前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后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即可生产销售。
3.质量问题暂无查处依据。按照《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由于国家暂未出台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因此,对于“老年代步车”暂无质量合格判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暂无法针对“老年代步车”质量问题进行查处。
四、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国家标准制定情况
工信部门做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老年代步车的标准制定工作,2021年3月,工信部网站发布了GB/T 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针对低速电动车不再单独出标准,此次修订GB/T 28382标准,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包含老年代步车)内容添加进去。8月30日,工信部再次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企业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针对目前所存在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在生产规模,制造工艺,从业时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摸底调查。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开展“老年代步车”产品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根据最新政策要求依法加强监管,规范“老年代步车”销售市场。积极配合工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不断加强管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老年代步车市场规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您对我局后续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