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88号提案的答复
赵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母婴服务行业监管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中规定的市场监管职能为: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经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现就涉及我局市场监管职能答复如下:
一、注册登记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截止2023年5月16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理经营范围中含有“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字样的市场主体216家,其中续存191家,注销25家。续存的191家,并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市场主体登记法定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自主勾选、住所信息自主承诺“三个自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饮食用药安全监管工作
(一)强化餐饮监管工作。一是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的月子中心加强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重点从证照情况、原料及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情况、人员健康管理情况、加工过程中是否使用无证产品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等食品安全要求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二是督促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的月子中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用药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目前,我市暂无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提案会同部门卫健委答复
“月子中心”“产后康复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不开展诊疗项目,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是卫生健康部门监管的范围,建议谁发证谁监管。另外月嫂等人员也不是卫健部门培训、考核、发证的,因此人员的监管也不在卫健部门,对月子中心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我们可以定期进行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如果发证机关在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开展医疗行为的,可以移交卫生健康执法部门,由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四、提案会同部门人社局答复
2019年4月,人社部积极响应新职业发展变化,把“母婴护理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家政服务员”(职业目录编号4-10-01-06)职业,在开展培训时依照《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术标准》进行培训。自“母婴护理员”纳入“家政服务员”职业以来,我局积极指导相关职业培训机构提升师资力量,完善基础设施设备,申报增加母婴护理员培训工种。在此基础上,我们积极推动相关企业、院校和社会组织,按照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标准和规范,申报备案企业、院校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和社会评价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员(母婴护理员)评价取证。
目前,全市共有家政服务员专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59家,可开展该职业(工种)评价的社会评价组织9家,具备了开展培训和评价的良好基础。2023年以来,全市共开展家政服务员职业评价641人(母婴护理员331人、家庭照护员185人、家务服务员125人)。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母婴服务行业监管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