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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注销难 府院联动破障碍

--------焦作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打通破产企业注销堵点

2024年,我局高度重视府院联动工作,建立了一把手负责总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职能科室分工配合的工作落实机制,与市中院积极配合,着力围绕解决破产(含重整)企业的登记注销问题,通过建机制、简程序、开通道、快速办等措施,破产(含重整)企业的登记注销难问题基本解决。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府院联动办出台的《解决破产(含重整)企业的登记注销问题工作方案》共办理破产注销企业54家,数量比2023年(3家)增长1700%。

一、建立破产企业登记事项便利化工作机制

一是按照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破产企业登记事项便利化工作的意见》,建立了支持和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的工作机制,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二是开通绿色通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对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档案查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等手续。对于管理人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三是明确办理时间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对于非关键材料缺失的,建立容缺受理机制或先行受理在管理人补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规范破产(含重整)企业变更登记

一是破产期间变更登记限制。破产程序终结前,除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相关备案业务。如有违反前述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纠正。

二是重整企业变更登记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管理人无法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工作人员可持委托书、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查封解除或者质押涤除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质押权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三、推进股权被质押或者冻结等企业注销登记

一是推进股权被质押、冻结等企业注销登记。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终结时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管理人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予办理。查封解除或者质押涤除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质押权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二是经过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清算组或管理人应将股权被质押的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清算组或管理人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

三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涤除质押或解除查封的不因依法履行协助义务而承担任。

       四、建立快速注销制度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重整或强制清算程序中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适用快速注销。

二是明确了申请材料。管理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或重整计划方案及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4)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快速注销条件。

三是明确了注销时间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超过十日的,除前述程序外另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简化特殊事宜办理手续

简化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者未能接管情况办理手续。申请办理快速注销的破产企业存在营业执照遗失或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情况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并由管理人或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存在公章遗失及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情况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无需缴回企业公章。如:2024年8月9日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窗口提交了焦作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注销的材料。针对该企业营业执照和公章遗失的情况,我局仅收取管理人作出的书面声明,启动了破产企业快速注销程序,当场为该公司办理了破产企业注销手续。

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前述规定,加盖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如管理人或清算组未刻章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组所在机构公章代章。

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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