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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04-06

焦市监〔2022〕40号

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省局《河南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豫市监〔2022〕16号)要求,深入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了《焦作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2022年4月6日

焦作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4年)

根据《河南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实施方(2022-2024年)的通知》(豫市监〔2022〕16号)要求,为认真贯彻“四个最严”方针,持续推进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安全整治,压实部门管理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整治农村市场存在假冒伪劣食品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一)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农村食品经营店2022年、2023年、2024年底分别达到50%、70%、80%以上。

(二)建立农村食品安全协管队伍、协管员达到行政村全覆盖的县(市、区)2022年、2023年、2024年底分别达到50%、80%、100%。

(三)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能够胜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人员2022年、2023年、2024年底分别达到总人数60%、80%、90%以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能够胜任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2022年、2023年、2024年底分别达到总人数50%、60 %、80 %以上。

(四)市级各单位在主流新闻媒体设置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专题栏目的2022年达到100%,并保持;在新闻媒体设置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专题栏目的县(市、区)2022年、2023年、2024年底分别达到80%、90%、100%。

(五)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满意度第三方评价保持在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创建活动。以保持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条件、落实进货查验、经营环境卫生整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为主要内容,制定农村食品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评价办法,鼓励引导农村食品经营店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措施,按照规定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监管,落实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生猪定点屠宰规定。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查,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应检疫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基础设施落后,设备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市场,督促限期整改。严厉查处采购销售检出禁止使用农药兽药及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应检疫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食用农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销售食用农产品属于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督促指导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落实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和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强化出厂检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食品自查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傍名牌、仿名牌等商标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农村食品销售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农村食品销售者(含食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落实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坚持线上线下并重,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持续开展农村地区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严厉查处食品经营者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食品经营者(含食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采购销售超过保质期,腐烂变质,傍名牌、仿名牌等商标侵权、知识产权侵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未经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虚假宣传特殊功能食品及食品电子商务平台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坚持线上线下并重,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持续开展农村地区餐饮类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餐饮食品,餐饮食品经营者(含餐饮食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超许可登记范围加工制作销售食品,采购使用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超过保质期、腐烂变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被污染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按规定应检疫未检疫的肉类,餐饮食品电子商务平台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七)严厉打击农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或原料药,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保健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傍名牌、仿名牌等商标侵权,应检疫未检疫的肉类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供销社、公安部门负责)

(八)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调整充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素质。探索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农村食品治理工作的方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加强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努力为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技术培训,提升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助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广泛采取农村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水平和防范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和健康理念。(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严密部署。2022年4月中旬前,各(县、市)区要建立专项联合工作组,依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4年)》,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部门本辖区情况的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方法步骤、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等要求,分解落实责任。

(二)宣传动员。各(县、市)区局、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不同平台,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工作进展、方法步骤、工作成效等,积极引导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三)整治规范。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局、各部门要围绕本方案明确的整治目标任务,强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加强农村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农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创建活动,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切实督促指导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市级专项工作组对突出问题一月一调度,整体工作一季一推进。各(县、市)区局、各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7日前将附件1、附件3,2022年、2023年12月7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案件查处等情况按附件2要求内容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调研督导。2022年、2023年下半年,市级专项工作组将成立联合督导组,不定期对本部门、本地区清理整治开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及时整改解决,确保清理整治取得实效。

(五)总结提高。2024年12月7日前,各县(市、区)局各部门要汇总三年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现的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对取得的工作成果持续保持、加强巩固。

工作总结于2024年12月7日前分别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深入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列入工作重点,抓紧抓好,确保整治工作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专项工作联合协作机制,统筹力量,整合资源,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假冒伪劣整治行动打击力度和效果。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要追根溯源,紧盯不放,一查到底。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问题和案件线索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彻底追查。对清理整治中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情况不报告、案件不查清及工作不配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整治情况将作为年底对各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请各县(市、区)局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市级专项联合工作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附件4)分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社。

1.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姓  名:    电话:0371-65569030

邮  箱:hfdast@126.com

2.市公安局联系人联系方式:

姓名:周蒙   电话:0371-87167317

3市省民政局联系人联系方式:

姓名:刘敏   电话:0371-65909125 

4.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王增辉   电话:0371-65918918

邮箱:nytjgj@163.com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史西媛    电话:0371-65507715

邮箱:hnspgy@163.com

6.市商务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李惠    电话:0371-63576170

邮箱:jsc63576801@163.com

7.市供销合作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郑纪君    电话:0371-86548525

邮箱:hnssfgc@163.com

       附件1: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2:焦作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总结.docx

       附件3:典型案例.docx

       附件4:县(市、区)级专项联合工作组联系方式回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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