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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21-05-07

   焦市监〔2019〕241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市监〔2019〕254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化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理解

  (一)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形势下市场监管方式的深刻变革。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和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各类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日益突出,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降低监管成本和提升监管效能、解决监管力量不足、减轻企业负担,以及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同时,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加强统筹协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承担检验检测职能的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抽查规范开展工作。

  (三)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

  (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梳理我市法规规章和监管执法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报信用监管科汇总,最后形成《焦作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没有变化的,可不制定。(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法规科;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确定,不设上限,但最低不能低于5%。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二)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按行业、地域、信用分类等不同条件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的需求,通过数据对接、导入或录入等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地址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本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两个名录库不定期进行核查,调整、完善、优化,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牵头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信用监管科、信息中心;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局法规科、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三)制定工作规范

  市局根据省局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11月底前)

      (四)开展抽查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要求,依托省级抽查平台抽取匹配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组织实施好抽查检查。执法人员要按照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要求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三、规范检查流程,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的批次,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比例、方式和时间,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次年的抽查计划报市局信用科备案。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年度抽查计划应统筹考虑本地部门间联合抽查需要,并在上报年度抽查计划时,对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进行标注说明。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将本级开展下一年度抽查任务的计划,包括抽查的批次、范围、比例、方式和时间安排等,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给市局信用监管科。市局信用监管科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安排并结合全市实际,于每年1月15日前统筹制定市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省局和市政府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在抽取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要强化重点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以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对通过投诉举报、风险预警、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开展重点监管。

  对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市局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局、县级局按照年度计划,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抽检出现的突出食品安全问题,可组织专项检查,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执行具体抽查事项时,本区域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按照随机匹配的原则,申请市局给予协调解决,或与相邻区域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四)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省、市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六)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需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要依规及时列入,对发现的其它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七)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需要部门联合抽查的,要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抽查时间、抽查比例等内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四、厘清责任边界,严格责任追究

  (一)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追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单位: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三)免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单位: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要根据处室职责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谁主管、谁发起、谁主导、谁组织”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双随机抽查系统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

  (二)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健全领导机构和人员设置,加强经费保障,以统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整合后的“化学融合”。(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人事科、财务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做好宣传培训

  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题片、访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公正、廉洁、依法、审慎监管的良好形象,加快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基层和一线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强化考核督查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可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每年7月份通报上半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次年1月份通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

  

附件1: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doc

附件2: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doc

附件3: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统计表.doc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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