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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4-01

焦市监办〔2021〕61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现将《焦作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日

焦作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和《焦作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1-2022年)》(焦市监〔2021〕2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目标

(一)许可证或登记证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按照许可证或登记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的食品全部在室内并离地离墙贮存、展示,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经营场所未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商品或物质。

(三)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专用取用工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文件。

(四)冷冻冷藏食品在有温度显示的冷柜或冷库内存放。

(五)经营场所卫生干净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墙面、房顶、货架及设施设备、食品包装表面无污渍、无灰尘,室内无苍蝇、无蟑螂、无老鼠,食品贮存、展示堆放整齐,各类标识规范、醒目。

(六)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口冷链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条件符合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贮存条件。

(七)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符合规定。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有中文标签标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有说明书。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销售,且包装物或者标识标注信息符合规定。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该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姓名)等信息。

(八)销售企业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登记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九)个体工商户采购食品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十)采购食用农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产地证明或进货凭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十一)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企业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十二)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批发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十三)食品标签标识及销售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十四)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或委托第三方食品安全评价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评价,食品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到位。

(十五)食品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承诺事项全部落实到位。

到2021年底,实现上述目标的食品销售企业达到80%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70%以上;到2022年底,实现上述目标的食品销售企业达到90%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80%以上。

二、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细化方案(2021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局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规范目标、方法步骤、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组织领导等具体工作要求。

(二)广泛动员(2021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局要召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执法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全面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任务,掌握方法,压实责任,为深入推进本辖区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各县(市)区局要分类别召开辖区食品经营者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努力使辖区食品经营者负责人充分认识到,自觉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不但是法定义务,而且对于推动其自身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意义重大,从而主动克服人员、技术、资金等困难,积极参与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

(三)强化培训(2021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使参与推进本地区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监管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的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具体标准,能够熟练指导各类食品经营者如何开展食品经营行为工作。各县(市)区局要加强辖区各类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各类食品经营者全覆盖。通过培训各类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使其认识到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经营者具体要求,学会如何把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经营者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自身食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自觉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要把培训各类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推进本辖区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的第一个环节、第一项硬任务来抓。对不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依法监督其限期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培训费用。

(四)自查整改。各食品经营者按照本方案精神和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对照相应类别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自查(监督检查)要点表(详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整改。食品经营者自查认为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后,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规范行动自查表分别报所在地县(市)区局和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

(五)监督整改。县(市)区局和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收到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收到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行动自查表后,于1个月内组织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应制作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行动现场监督检查表。经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可确定为“xxx县(市)区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合格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到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局要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全过程。一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的重大意义、工作进展、方法步骤、进展情况、工作成效等,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二要积极培养树立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先进典型,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积极引导广大农村食品经营者自觉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三要及时曝光拒不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发生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文件、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切实增强农村食品经营者自觉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的紧迫性。

(七)督导抽查。围绕本方案的明确规范目标,市局每季度开展1次督导抽查,及时发现、通报、解决各地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八)考核评价。全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以本方案确定的各阶段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督导抽查情况为主要依据。各辖区2021年、2022年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考核评价工作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开展全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治本措施。各县(市)区局要站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的重大意义,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食品安全协调、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食品经营安全监管、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执法稽查等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流通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本辖区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坚持科学统筹推进。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辖区要把开展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为总抓手,切实与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登记、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及动态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稽查办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各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形成合力,确保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及时准确报送工作完成情况。各县(市)区局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报市局全市农村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别志林

联系电话:2170824  邮箱:jzsyjltk@163.com

 

    附件:1.农村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行动自查(监督检查)要点表.docx

              2.农村食品销售行为规范行动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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