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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7-16

焦市监办〔2021〕136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地理标志工作的指示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动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地理标志领域治理能力,有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水平保护。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严格地理标志审查认定,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统筹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坚持高标准管理。强化规划引领,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

坚持高质量发展。坚守中国特色,突出“原汁原味”,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面,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竞争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

(三)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完善我市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标准和制度。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2018〕23号)要求,持续推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发展和保护工作。待国家地理标志法律法规出台后,修改《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四大怀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19号),有效保护我市“四大怀药”地理标志产品。探索推动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强化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保护。

(四)优化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引导政策。重点加大对强化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创新监管手段、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实施质量管控、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方面的支持,切实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偏向,推动加强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三、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

(五)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质量管理水平。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法和工具,加快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支撑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

 (六)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协调配套与协同发展,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可以根据保护地域范围、类别、知名度等方面的因素,制修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加强与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衔接。  

 (七)强化检验检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畅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不断满足消费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四、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

(八)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伪造产地的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方位提高地理标志执法保护水平。

(九)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及时有效掌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介机构使用信息并对社会公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聚焦特色质量,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

五、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

(十)加强地理标志快速协同保护。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违法线索、监管标准、保护信息的互联互通。探索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中纳入地理标志保护措施,开展联合保护行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和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线索搜集报送,有效支撑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

(十一)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鼓励在我国获得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经销商使用我国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指导我市互认互保清单中的当阳峪绞胎瓷在海外市场使用外方地理标志官方标志。

六、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资源投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立足本地实际、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规划引领,抓好工作落实。争取各级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政策支持,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加强地理标志保护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地理标志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加强学术研究和宣传培训。加强地理标志学术研究工作,夯实地理标志工作理论基础。将地理标志保护培训纳入行政保护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和技能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积极做好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和报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措施成效、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加大涉外宣传力度,助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以及各直属单位要履职尽责,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工作进展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反馈。

 

       附件: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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