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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8-31

焦市监办〔2021〕153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新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流通环节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压实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流通监管相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要求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严峻性,坚持解封不解防、放开不放松,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抓好疫情防控的动力,增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牢牢守住“抓防控、保安全”底线,加大药品流通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疫情防控药品流通相关工作,确保不出现问题。

二、调整退热药品销售管控政策

为做好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焦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2021年第14号)》,解除零售药店暂停销售退热、止咳药品管控政策,督促零售药店引导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有序就诊。

三、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哨点”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要按照《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焦作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焦市监办〔2021〕103号)以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销售监测管理,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主动积极发挥“哨点”作用,做好购药人员登记管理,并按辖区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建立发热病人“早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销售情况监测和登记上报责任。同时,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加强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切实将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留死角、隐患。

(二)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监管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辖区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安排,进一步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和接种过程中质量监管。要监督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严格按照《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冷链运输管理,严把疫苗出入库关口,防范非法流出。要持续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疫苗追溯责任,按要求做好扫码和追溯数据上传系统等工作。

(三)全面落实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统筹结合《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焦市监办〔2021〕114号)要求,继续做好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管工作,进一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严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利用网络销售假劣药品等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管和防控工作精准有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疫情防控大局,严防松懈麻痹思想,统筹安排、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药品流通环节监管措施。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强化日常沟通,合理调配工作力量,为疫情防控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要强化与属地卫生健康、医保、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形成防控合力。

按照国家、省药监局要求,自2021年8月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25日前将本月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监管情况报送市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郭瑞东  张喻

电  话:0391-3686033

邮  箱:jzsyhsck@163.com

       附件: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监管情况统计表.docx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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