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办〔2020〕70 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焦政〔2017〕30号)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市监办〔2019〕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局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制度 (一)明确审查范围。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拟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科室(单位)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三)履行审查程序。各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填写《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市局领导,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案。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各科室(单位)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反垄断科意见,反垄断科依据《意见》《实施意见》以及《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相关科室(单位)应当认真考虑反垄断科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请市局领导签批政策措施时作出书面说明。 (四)严格程序把关。各科室(单位)在办理发文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市局办公室和法规科在核稿和审查时对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说明情况或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不予核稿、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将各科室(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审查的情况转反垄断科汇总。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并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形成清理意见。对其他政策措施的评估,由政策措施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意见》的要求开展,经评估发现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形的,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构,市局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 附件2: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2020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