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办〔2023〕11号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严格实施统一审查程序,更大力度、更深层次、更高质量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根据《反垄断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豫市监〔2022〕49号)等要求,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市监办〔2022〕1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认真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职责,严格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反垄断科统一进行复审,由反垄断科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审意见。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单位)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反垄断科承担复审责任。 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负责初审的科室或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二、明确审查范围 市局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市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代拟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草案; (二)以市局名义印发或联合有关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四)“一事一议”形式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具体政策措施;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命、市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等文稿,不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三、规范审查工作 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2),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办文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送办公室和反垄断科存档备查。 起草科室或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参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四、强化第三方评估 鼓励初审机构和复审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实施细则》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 (二)被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作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五、严格程序把关 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在办理发文时,要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在发文稿纸选择“需要”或者“不需要”。选择“需要”的,要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完整填写初审意见并经反垄断科复审后,将审查表作为附件提请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核稿时,对是否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是否提供审查表进行程序把关。未说明情况或者未提供审查表的,不予核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 附件3: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2023年2月8日
|